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买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习惯于一人操办,房产证也经常会登记在一方名下。家庭不分你我,夫妻相互信任,和睦相处,本是好事。但是,一旦夫妻感情发生裂变,这种做法就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便利,为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近年来,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离婚案例: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一方瞒着配偶将房子偷偷卖掉,从而引发离婚诉讼,像这样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为此,律师建议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笔者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经常有当事人前来咨询: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请求在产权证上追加未登记一方的姓名?也有的当事人忧心忡忡的咨询:房产证仅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防止他擅自转移财产?
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防止一方擅自转移房产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在产权证上同时登记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能出售房产。因为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必须经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共同申请才行,任何一方无法独自完成过户手续的办理。
关于在婚内能否起诉追加姓名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可以认为夫妻共有的房产上未登记夫妻一方姓名是对其所有权的侵害,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确认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像这样的纠纷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的。
真实案例:
王斌和李慧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8年6月,因为王斌有外遇,李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斌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最终,法院以李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李慧的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离婚不成,两个月后,李慧再次走向法庭状告丈夫。这次她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居住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并由王斌协助自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原来,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斌一个人的名字。李慧担心夫妻感情破裂后,在房产的归属上自己吃亏,所以这才第二次走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王斌称,他一直都承认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应该明确各自的份额,以后按照比例支付房屋的运行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斌李慧夫妇居住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斌的名下,但是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对李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李慧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对于王斌要求确认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对涉诉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王斌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确定各自的份额,故此,法院对王斌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