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青年男女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走出校门便要寻工作,因为没有工作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找不到伴侣。可工作难寻,一旦找到了,预留的谈恋爱的时间又被加班占据。为此许多年轻白领很无奈,婚恋的事一推再推,最终沦落为“剩男剩女”。“剩男剩女”一般都能积攒剩钱,即便娶不到媳妇,还是可以在婚前买到便宜的“二手房”的。如若在上海,没有“梧桐树”,哪能招来“金凤凰”?——开个玩笑,总之,无论是未婚还是再婚,婚前买房的现象很普遍,但随之也带来了一大堆法律问题,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本篇就将探讨这一大堆法律问题。
一、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分割方法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婚前已经完成交付,且房产证也是婚前做出来的,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问题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还贷款无论是用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归还的,这些钱只要是婚后的收入,在法律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即便房产证没有登记另一方的名字,但不能抹杀了另一方对房产的贡献。如果仅认定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不是对另一方不公平呢?非也,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就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这符合法律也符合常理。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房产证是婚后才取得的呢?在法学理论界有这样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房产证是婚后才取得的,即便购房合同是以一人名义签订的,并在婚前付的首付,进行的贷款,房产证也同样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根据物权登记原则应当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婚后取得的,由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有没有道理?是有一定道理的。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登记之前存在的仅仅是债权。但对于购房的一方来说,这种理论对其太不公平了,申请办理房产证是在婚前申请,房地产登记部门需要多长时间能办出房产证那不是其能控制的,不能因为登记机关的拖拉而直接影响到购买房屋的定性。杨欣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应当理解为:夫妻婚后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所取得的财产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建立在作为的基础上的。而在本案例中,所有的作为都是在婚前完成的,婚后的房产登记行为仅是婚前所有作为的必然延续,因此,即便房产证是在婚后作出的,该房产仍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首付是双方共同支付的呢?律师认为,区分此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双方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首付是双方共同出资,但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但若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二、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分割方法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律师认为:无论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毕竟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的夫妻共有性质确定无疑。对于没有出资的一方所享有的份额,可以认为是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
对此,法学界的观点几乎没有争议。但是,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的问题上,争议颇大。
有人认为是共同共有。理由就是:(一)房产证登记为二人的名字,双方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二)二人存在婚姻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具有家庭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离婚时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应当按照一人一半并适当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进行。
但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而女方并未实际出资。如果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反而要照顾女方的利益,那对男方是否不公?尤其是在当今“闪婚闪离”族大量出现的情况下。从司法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考虑,应当对未实际出资方的权利加以限制。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事常有,法官的判决尺度也大相径庭,这也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大好时机。
律师认为,将此种情形下的“共有”认定为按份共有似乎更为妥当。理由是:房屋是婚前购买的,购买时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根据《物权法》规定,在不存在家庭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那就应当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如果认定为按份共有,双方又没有对所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离婚时就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没有出资的,可以适当分割。——这种理解似乎更符合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