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出让份额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可否主张确权
2020-03-11     阅读次数:58 次 



20041015日,刘菲菲与马毅力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彦俊。之后,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在马毅力个人名下的一套位于新沪路58弄的房屋内。

 

20101029日,刘菲菲与丈夫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不再执行夫妻财产共同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男、女双方原有的财产权益调整如下:马毅力个人名下的位于新沪路58弄的房屋产权划分三份,分别由刘菲菲、马毅力、马彦俊所有,各自占有房屋总产权的三分之一;房屋按目前房价估算为价值312万元,扣除税和贷款余额,以总价210万元计算,每人应得70万元;因男方不想变卖房产,故愿意支付女方70万元,买回产权;由于暂时无法支付,先以借条为抵押,三年之内还清全部金额;如男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则系争房屋调整为女方占三分之二、马彦俊占三分之一,男方不再享有房屋产权,女方给付男方折价款60万元;等等。

 

201011月,刘菲菲将丈夫告上法庭。刘菲菲诉称,她与被告系夫妻,位于新沪路58弄的一处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

 

201010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由马毅力、刘菲菲和儿子马彦俊所有,各占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因此,她要求确认自己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此,马毅力辩称,该协议是在被告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经过公证,该协议是无效的。系争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对此没有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刘菲菲表示,因自己发现丈夫有外遇,所以签了这份协议,那时丈夫保证不再有外遇,并对她做了一些补偿。当时双方神志清楚;双方需要冷静一下,故先暂时分开居住,目前尚未提出离婚。马毅力表示,不存在外遇,当天晚上酒后神志不清,刘菲菲拿出来要自己签协议,自己未看清内容就签字了;而且双方为了小孩教育问题和女方工作问题引起吵架,刘菲菲才搬走。

 

最后,宝山区法院对于原告刘菲菲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20101029日协议由原被告签订,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辩称该协议系其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并没有证据佐证该事实,法院难以采信。被告辩称该协议未经公证而无效,该观点也无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占有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房屋总价21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买回产权,三年内还清全部金额。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并未丧失夫妻关系基础,现原告依据该条款主张系争房屋的物权,法院难以支持。

 

陈亮亮,宝山区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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