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
公有住房动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2020-03-11     阅读次数:73 次 



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家庭析产诉讼,经常会遇到公房动迁后补偿款的分割问题。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少,而且指导当地司法实践的大都是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法规。所以,很多刚入行的律师,甚至一些执业多年的老律师,对此都不是很熟悉。毕竟,关于承租公房的问题,在司法考试中绝对不会考到,更何况涉及实践性较强的城市动迁。公房和动迁交织在一起,让很多律师一头雾水,所以在当事人咨询时,当事人获得的法律解答也千差万别。律师结合多年在此领域的执业经验,参照上海市政府相关地方性政策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公有住房动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公有住房及公房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通称承租公房,即我们常说的使用权公房。所谓“公有住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在这类房屋中,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职工仅享有承租权及居住权。本文所讨论的公有住房动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仅指由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如果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就房屋权属及动迁时的利益分配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处理。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根据上海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承租公房均由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


二、公有住房动迁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同时还可能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如: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因拆迁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补偿,及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特殊困难家庭补助费等。


三、有权分割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


有权参加公有居住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的人员,包括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及其他动迁协议中确定享有动迁补偿款分割请求权的人员。


所谓“同住人”,系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除此之外,下列人员也可被视为同住人,享有动迁款的分割请求权: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四、无权分割公房动迁补偿款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五、公有居住房屋动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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