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
未成年人是否有权分割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2020-03-11     阅读次数:77 次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或农村房屋分家析产诉讼中,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未成年人是否有权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不是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他们认为:

未成年人尚处于消费阶段,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一般都是通过赠与方式获得的。因此,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未参与建房,也未曾投资,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不应含有未成年人的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员问题,参照本《解答》第一部分关于未成年人的意见处理。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人。”由此可见,上海高院2004意见不承认尚未独立的未成年人拥有宅基地房屋份额,但《解答》第一部分同时指出,对于房屋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在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据此酌情多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他们认为:

 

上海高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因为,2007年上海高院下发了近乎矛盾的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因此,在房屋析产诉讼中,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分得相应房产份额。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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