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
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0-03-10     阅读次数:114 次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通称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又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应当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关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三种方式:

 

其一、按照夫妻双方协议分割。此种分割方式体现了法院对夫妻财产自主权的尊重;

 

其二、按照市场价格分割。此种分割方式应为夫妻协商无果后,法院应首先考虑的方式。鉴于债券、基金、上市公司股票在夫妻离婚日可以得到准确市场价值信息,因此,法院通过此种方式分割较为简便。

 

其三、按照数量比例分割。按照数量比例分割可谓是按照市场价格分割的补充方式,即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限制自由流通的证券,在难以评估其在夫妻离婚时的市场价值时,法院直接判决按照数量比例分割可以有效解决第二种分割方式的难题。

 

关于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三种分割方式的优先次序问题,律师认为第一种分割方式应优先于其他两种方式。至于能否避开第二种分割方式,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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