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男方暴力抢子藏匿三年?西城法院:孩子归女方!
2020-02-10     阅读次数:124 次 

男方暴力抢子藏匿三年?西城法院:孩子归女方!

基本案情  

2009年,相恋两年的许女士与郑先生,登记结婚。

2012年,双方生子郑小弟,许女士父母负责照顾。

20158月,因与岳父母发生矛盾,郑先生离家租房住。

20163月,许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孩子抚养权。

20165月初,郑先生探视孩子时,带走孩子并送回老家。

20168月,许女士找到孩子欲带回北京,在机场等候登机时,遭男方家人20余人围堵,孩子被抢走。

201611月,因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20171月,因男方不让女方探视孩子,许女士提起监护权之诉,后撤诉。

20178月,许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78月,一审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内蒙古审理。

201711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留在北京审理。

20192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

各方意见  

许女士方意见:

孩子自出生起就随我及我的父母一起生活,直至被男方强行带走。

在三年的离婚诉讼期间,经多位法官多次调解,男方至今不让我探望孩子。

男方的行为使孩子受到了极大伤害,且男方多次在公众场合甚至法庭上对我父母进行辱骂,不适合抚养孩子。

我是硕士毕业,工作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规律,可以更好地教育和陪伴孩子。

郑先生方意见:

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孩子由男方自行抚养。

孩子目前生活稳定,已经在老家就近入学,我收入丰厚,有能力自行抚养孩子,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裁判意见  

法院查明,20165月以后,女方仅于20168月在男方老家见到过一次孩子。当日,孩子又被男方及其家属带走。

诉讼期间,经女方申请,法院多次协商探望孩子事宜,但均以失败告终。孩子的户籍现在登记于女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内,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双方的月均收入相当。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案中,因孩子在20165月前随女方及女方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户籍也登记在女方房屋内,并结合男方于20165月带直孩子并未征得女方同意,女方在孩子被男方带走之后行使探视权困难,女方作为女性生育能力衰退等情形,故本巡查认为现阶段孩子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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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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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说法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从源头上避免离婚期间抢夺孩子、阻止探视孩子现象的发生。

目前,法院在认定年幼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依然主要看目前孩子实际由谁抚养,这一做法使得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夺子乱象欲发频繁,造成家庭关系的持续恶化。

我国的婚生子抚养权纠纷均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抢走孩子一方会尽量拖延离婚诉讼程序,例如在本案中男方抢走孩子后,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表示不同意离婚,还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不认可房产价值,不配合房产评估,目的即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

所以,在离婚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会加深矛盾。在本案中,女方曾以监护权提起诉讼,希望在双方离婚前解决孩子抚养问题,虽然最终撤诉了,但是能够立案本身说明,这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在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时,家理律师发现美国某些州(如纽约州)允许已分居的夫妻先行提起婚生子监护之诉,家事法院可先行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作出裁定,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保护诉讼期间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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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患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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