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老婆名下另有登记产权房,征收时就不属于“安置对象”吗?
2019-06-06     阅读次数:40 次 

【问答】老婆名下另有登记产权房,征收时就不属于安置对象吗?

市民盛先生:

我名下有一套承租房,里面有我老婆的户口。目前房子面临征收,我想我是承租人,而老婆的户口在里面,两人就应该都是安置对象。可安置办称我老婆不是安置对象,理由是他处有房。我家里之前是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老婆的名下,不知道这算不算他处有房。我想问他处有房的确切含义,以及征收安置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记者调查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就属于安置对象。但条款对安置对象做出的约束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也就是说,他处无房是条件之一。

不过,《细则》对商品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没有做出明确表述。但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有相关释疑:其一,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其二,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从高院解答看,他处房屋,可以理解为房屋是通过福利分房获得,或房款一半(含一半)是用福利补贴支付的房屋。

对于盛先生来说,如果其老婆名下的产权房,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房款属于福利性质补贴,那么,就属于他处有房范围,不能成为安置对象;如果完全是自己全款购买,则不在他处有房范畴,可以成为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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