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上海市浦东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离婚后不久,原被告又因小孩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障其探望小孩的权利。但被告却以原告未按判决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那么,被告的抗辩有效吗?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其探视会危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该权利不应被剥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抚养费的支付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
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与探视子女的权利是否是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呢?一方享有探视权是否以其支付抚养费为前提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得出结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设立意旨差别甚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父母一方不能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亦不能以未行使探视权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结合本案,原告是可以对儿子行使探望权的,且被告负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的诉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