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姓名?一方不同意能否单方面更改?
2018-07-22     阅读次数:60 次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我国民间传统子女一般随父姓者居多。但如果夫妻离婚,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经常发生母亲要求将子女改为自己的姓。那么,如何更改呢?如果前夫不同意更改,母亲能否单方面向公安局申请更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夫妻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更改小孩的姓名,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地公安局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附一: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法民字第1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7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12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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