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彩礼?
什么是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结婚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结婚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彩礼如何退还?
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嫁妆是否可以退还?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此时赠与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相关案例
案情
2015年1月,25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李某和刘某将婚事提上了日程。
李某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憧憬,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向刘某家提亲时,刘某的母亲张某要求:“彩礼少于4万元,你们俩就别见面了”。
4万元对于打工谋生的李某来说,完全是笔“巨款”。可为了结婚,他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终于将钱凑齐,并通过介绍人将钱给了刘某。
在刘某的提议下,2016年1月29日,李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就先举办了婚宴。然而,因为4万元债务,李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他与刘某也因此发生了矛盾。2月7日,李某与刘某和平分手。
分手后,李某想要回给刘某的4万元彩礼钱,刘某及其家人却仅同意退还1万元。无奈,李某将刘某及其母亲张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3万元彩礼。
恋人分手,彩礼钱是否要退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退还?退还多少合适?成为本案的焦点。
李某表示,彩礼钱都是借的,自己处境很艰难,既然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对方就应该把钱还回来。
张某则认为,剩余的3万元彩礼,连女儿的青春损失费都不够。况且双方先行举行了婚礼宴会,所有仪式都走过了,现在大家都认为刘某是有夫之妇,对其影响也很大,这种伤害和损失,区区3万元远不足以补偿。
法官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举办结婚的婚宴等仪式,但未到法定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长期同居。且本案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数额较大,对原告李某生活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刘某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剩余的彩礼钱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