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书不能直接去申请法院执行
2020-03-09 阅读次数:106 次
常州的李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她与前夫协议离婚后前夫并没有按协议规定兑现8万元房价款。当她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请民政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离婚协议”时,被告知:只有法院才有权执行。可她到辖区法院要求执行时却得到“这里不能申请执行”的答复。
据李某介绍,她和赵某的户籍都在常州市钟楼区,在1998年两人开始谈恋爱,2年后结婚,婚后两人住到了常州市天宁区。2001年她生了一个儿子。2002年两人出资16万元以赵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天宁区某村的一套商品房。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两人经常为小事大吵大闹,到了200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儿子随赵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天宁区某新村的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于2004年5月1日前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可到了5月1日,赵某还未给一分钱,她拿着《离婚协议书》找到钟楼区民政局,要求赵某履行8万元房款,可民政局却告诉她,要去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书》中的8万元房款。5月25日,李某到常州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法院却告诉她,要她去天宁法院立案。李某弄不明白:“我的离婚证是在钟楼区民政局办的,要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书》中的8万元房款为何要到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昨天上午,李女士带着疑问来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据立案厅法官介绍: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是基于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为条件的,协议内容中除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外,其他内容只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生效,如果离婚者一方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协议中争议的内容;如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另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钟楼区人民法院不能接受李某申请执行的立案。昨日下午,李女士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8万元房款,法院以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立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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