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约定不得生育的无效离婚协议
2020-03-09 阅读次数:118 次
案情:李某(女方)与王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李某(女方)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并避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之后,李某与张某(男、未婚)结婚,并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王某知道李某生孩子后就以李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李某承担违约金。
案件焦点:
1、男女双方离婚后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2、男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观点:
1、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均可再婚。
2、我国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女方再婚后只要愿意并符合生育条件时,均有生育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3、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难看出,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同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内容相符,因为,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明显的限制了他人自由,也就是违反了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无效协议自签订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4、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除非女方自愿给付男方2万元。
5、案例中有关对孩子教育问题,男女离婚并不等于某一方可以不再履行做家长的责任,虽然孩子归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仍然有义务对孩子履行做家长职责,每位父母对孩子的责任是天职。
律师提醒:男女双方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认真对待,接受和承受结果,做遵纪守法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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