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同居双方互签房屋转让协议翻脸 女方依约索房获得支持
2020-03-09     阅读次数:107 次

 

男女双方友情甚浓,苏先生签约,以50万的价格从女友林小姐手里买进一套房子。4年后双方发展成恋爱关系,热恋中的苏先生再次与林小姐签约,把这套房子以16万的价格又卖给了林小姐。就在双方签署合同还没履行的时候,两人情谊破裂,林小姐认真地拿着约定要求苏先生交房,遭到拒绝后闹上了法庭。

 

那么,苏先生的合约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呢?

 

一套住房几经易手

 

20028月,林小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她将此房转售给案外人张女士并于次年取得产权证。再后来她与张女士终止了转让协议,返还已收房款40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0万元及装修和电器家具费1万元等,共计54万元。

 

此时,林小姐与苏先生关系甚好。于是,林小姐与苏先生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苏先生以50万元买下房子,其中申请银行贷款35万元。20064月,林小姐与苏先生已经同居,双方卿卿我我,不分彼此,互签《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6万元后,房屋产权仍归林小姐所有。20068月,苏先生向林小姐借了1万元,并表示最晚于房屋产权转让时还清。林小姐表示此借款可在16万元房款中扣除。

 

同居男女法庭翻脸

 

未曾想,时间将两人间的情谊渐渐消磨。之后,林小姐多次要求苏先生按协议履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该

 

《产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归林小姐所有。

 

庭审中苏先生认为,从林小姐处受让房屋合法有效。当时受让价格是由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的。而购房贷款35万元确由林小姐用于支付第三人赔偿款,此后的贷款也由林小姐按期归还。在20064月签订转让协议时,由于林小姐情绪不稳定,为了息事宁人,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林小姐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故现在不同意诉请。

 

遭受胁迫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4月签订的 《产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苏先生表述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此协议,难以采信。现林小姐要求双方继续按此协议履行,苏先生应当履行,林小姐应付房款为16万元。鉴于苏先生借款1万元,林小姐也同意此借款可从其应付款中扣除,为减少诉累,准许苏先生1万元借款从林小姐的应付款中扣除。在林小姐支付15万元后,苏先生应当协助办理系争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余额仍由林小姐负责清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林小姐负担。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双方的《产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5万元,苏先生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为林小姐名下,过户税费由林小姐负担的一审判决。

返回上级
案情紧急请立刻咨询专业律师:150-0056-4818
来访路线
上海无忧离婚律师团队


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预约咨询:150 0056 4818(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联系地址: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