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友情甚浓,苏先生签约,以50万的价格从女友林小姐手里买进一套房子。4年后双方发展成恋爱关系,热恋中的苏先生再次与林小姐签约,把这套房子以16万的价格又卖给了林小姐。就在双方签署合同还没履行的时候,两人情谊破裂,林小姐认真地拿着约定要求苏先生交房,遭到拒绝后闹上了法庭。
那么,苏先生的合约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呢?
一套住房几经易手
2002年8月,林小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她将此房转售给案外人张女士并于次年取得产权证。再后来她与张女士终止了转让协议,返还已收房款40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0万元及装修和电器家具费1万元等,共计54万元。
此时,林小姐与苏先生关系甚好。于是,林小姐与苏先生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苏先生以50万元买下房子,其中申请银行贷款35万元。2006年4月,林小姐与苏先生已经同居,双方卿卿我我,不分彼此,互签《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6万元后,房屋产权仍归林小姐所有。2006年8月,苏先生向林小姐借了1万元,并表示最晚于房屋产权转让时还清。林小姐表示此借款可在16万元房款中扣除。
同居男女法庭翻脸
未曾想,时间将两人间的情谊渐渐消磨。之后,林小姐多次要求苏先生按协议履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该
《产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归林小姐所有。
庭审中苏先生认为,从林小姐处受让房屋合法有效。当时受让价格是由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的。而购房贷款35万元确由林小姐用于支付第三人赔偿款,此后的贷款也由林小姐按期归还。在2006年4月签订转让协议时,由于林小姐情绪不稳定,为了息事宁人,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林小姐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故现在不同意诉请。
遭受胁迫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的 《产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苏先生表述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此协议,难以采信。现林小姐要求双方继续按此协议履行,苏先生应当履行,林小姐应付房款为16万元。鉴于苏先生借款1万元,林小姐也同意此借款可从其应付款中扣除,为减少诉累,准许苏先生1万元借款从林小姐的应付款中扣除。在林小姐支付15万元后,苏先生应当协助办理系争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余额仍由林小姐负责清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林小姐负担。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双方的《产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5万元,苏先生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为林小姐名下,过户税费由林小姐负担的一审判决。







